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大理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大理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永*初字第444号),永**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其协议内容为:一、原告李*与被告大理宏**有限公司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大理宏**有限公司在房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原告李*交付博*百年第一幢1单元第22层02、03、04、05、06号,23层01、02、03、04、05、06号,24层01、02、03、04、05、06号,25层01号住房;二、由被告大理宏**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前支付原告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7000元;三、由被告大理宏**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交付房屋时止的购房款454974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支付。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大理宏**有限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履行上述协议,原告李*于2016年2月16日向永**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知了被执行人大理宏**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双方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支付27000元违约金的义务,但该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年3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大理宏**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对其实行信用惩戒。经查询,大理宏**有限公司系本院(2015)永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其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致函永平县房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博*百年”楼盘的相关情况,该楼盘目前尚未竣工验收,处于停工状态。同时,本案涉及的该楼盘第1幢1单元第22层02、03、04、05、06号,23层01、02、03、04、05、06号,24层01、02、03、04、05、06号,25层01号住房已由申请执行人李*在永平县房地产管理所作了异议登记。因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系附履行条件的条款,第一条以“房屋验收合格”为成就条件,第三条以“房屋交付”为成就条件,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该两个条款才有实际履行的可能。目前,本案中“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交付”两个条件均未成就,因此双方调解协议第一、第三条暂无条件执行。双方关于27000元违约金的约定,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按程序将案件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相关条件成就后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理宏**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因涉案楼盘“博*百年”至今尚未竣工验收,双方交付相关房屋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条件均未成就,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永平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8执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保留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权利,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及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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