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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贺*、张**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贺*、一审第三人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昆民五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曹**申请再审称:曹**汇给贺*的72万元款项是设立“云南五星”公司,因该公司未能成立,贺*应当退还曹**72万元的投资款,生效判决认定曹**投资的是“云南言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认定曹**投资“云南言尚”,就应当确认曹**是“云南言尚”的股东,否则曹**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案外人李*所写的“退股申请”的内容表明,本案所涉投资是投资“云南言尚”公司,因经营出现亏损,其他股东同意李*退回出资;贺*主张曹**投资的是“云南言尚”,并打算将其名称变更为“云南五星”,因企业名称问题无法变更,该主张与“退股申请”的内容相互印证;曹**主张投资的是“云南五星”,但是该公司未能成立,与“退股申请”所述产生经营亏损的事实不符,故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贺*是否应当退还曹**的投资,至于曹**要求确认其在“云南言尚”的股东权利,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其应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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