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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贵*甲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贵*甲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李**、被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在石羊学开挖掘机而相互认识,随后双方以一般朋友相处。2012年11月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带着女儿贵*乙和父母一起生活,被告知道后就到原告家缠着原告讨好,原告及父母都觉得不合适,并多次将被告驱逐出了家门,被告还是久站门外不走而感动了原告,以致双方从2013年3月起开始恋爱谈婚。2014年2月被告提议商请原告父母和表姐家,向新街信用社贷款共15万元作为首付钱,并通过中国**明分行按揭贷款,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SY75型挖掘机一台,给被告从事各种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经营。随后原、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自愿到大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确立了夫妻关系。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婚后被告依约到原告家上门入赘生活,才短短几个月就有许多暧昧短信,并且流露出各方面的轻浮倾向,从而引起了夫妻感情的不稳定。因此双方就于2014年8月16日立下《夫妻财产协议》,确认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并约定了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以及不履行婚姻家庭义务的不利后果。原告遂将母女及整个家庭的希望托付给被告,并为被告艰难的怀孕了九个多月后,于2015年7月20日生育了儿子刘*乙。殊不知原告家招赘被告“踩堂屋抱中柱”,并筹钱购买挖掘机给被告经营,被告却连原告自家开挖扩展一下旧水池都不干,而且在外经营挖掘机所得的工程款,除了每月还点按揭之外,其余资金竟然不知去向,连被告亲骨肉刘*乙的生活费、医疗费都得不到一文。更不可思议的是,儿子刘*乙才出生一个月,被告就不但不管原告母子的生活疾苦,竟然连孩子的压岁钱以及家中惠农卡上的钱都拿出去花得精光,然后就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不履行任何家庭义务至今,导致原告招婿养老育幼的传统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不可能白头偕老。因此,诉请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子刘*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刘*乙成年时止。原告与前夫所生的女儿贵*乙由原告抚养而与被告无关。3、夫妻共同财产挖掘机一台(约值25万元)归原告所有。4、夫妻共同请原告父母向新街信用社贷款10万元和请表姐家向新街信用社贷款余额3万元,合计1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由原告负责清偿;夫妻共同差欠中国**明分行的按揭贷款余额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由被告负责清偿。5、原告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贵*甲起诉要求与我离婚,因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我不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挖掘机一台不应当分割;原告父母在新街信用社贷款10万元和还差欠表姐家的贷款3万元是事实,但是光大**分行的按揭贷款是148922.98元,不是10万元。二、我与贵*甲认识及贵*甲与前夫离婚的事实无争议,我属于初婚,贵*甲属于再婚,但不存在贵*甲及其父母觉得我们不合适并将我驱逐出贵*甲家,我还久站门外不走而感动贵*甲的事实。恋爱之初,双方相处还较好,贵*甲提出购买挖掘机是双方在结婚之前共同协商的结果。由贵*甲请她的亲戚贷款。双方购买挖掘机的总价款是570699元,贵*甲请她的父母贷款10万元,请亲戚贷款5万元(已经归还2万元)。但是在挖掘机购买后,通过我辛勤劳作,我已经归还贷款2万元和挖掘机的按揭贷款176836.72元。挖掘机按揭贷款实际还差16期共148922.98元,向王**借款8000元支付按揭贷款、刘**借款9000元支付贵*甲家修路的费用、欠张学聪修理费5000元、欠段重映挖掘机费3800元和借款11000元支付按揭贷款、李*借款9000元支付按揭贷款。同时,我为贵*甲家支付家庭建设的石料款5590元和支付毛**的挖掘机为贵*甲家挖路的租金5400元。我支付贵*甲家与贵*甲的姨妈的借款20000元,支付与贵*甲的舅舅家的借款5000元,归还贵*甲家向华*和王*有家借的贷款2万元。由于购买挖掘机后,我每个月都要支付挖掘机的按揭贷款,对挖掘机进行加油、维护、保养甚至修理,每个月上万元的支出我的压力的确很大,有时由于挖掘机闲着没有事情干,但是挖掘机的按揭贷款必须要支付,我没有钱支付挖掘机的按揭贷款和各种费用时只能厚着脸皮的与亲戚朋友借款支付按揭贷款等费用。我不管自己有没有钱每个月都要给贵*甲和孩子至少1000元,面对诸多的压力,我不告诉贵*甲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贵*甲的压力。贵*甲还不理解我的压力,几个月都不打电话问候一下,还追问资金的去向,我如实告诉贵*甲,贵*甲不相信,为此双方是发生过口角。挖掘机不是每天都有事情干,特别在雨季,挖掘机基本上没有事情干。另外,由于现在的挖掘机比较多,竞争比较大,挖掘机的经营可以说是入不敷出。我自从经营挖掘机以来,每个月拿给贵*甲至少1000元,有一些情况下没有人看见,但有一些时候,贵*甲家请人干活都是我拿钱回家支付工钱,我没有钱都会与驾驶员借钱拿给贵*甲使用。压岁钱和惠农卡是贵*甲保管,特别是惠农卡我连见都没有见着又怎么可能拿去使用,如贵*甲认为是我使用,可以到银行查询,是谁使用就清楚了。关于贵*甲所说的暧昧短信,在我身上根本没有发生过,倒是在贵*甲身上发生过,贵*甲与他人长时间打电话有时长达1个多小时、贵*甲与他人短信频繁,贵*甲还与我去打了贵*甲的通话记录,只要看通话记录就可看出谁是谁非,我认为没有必要过多的追究,原谅了贵*甲。我与贵*甲结婚由于我的父母认为不合适,不同意我与贵*甲结婚,我不顾父母的阻止与贵*甲结婚,导致举行婚礼时,我的父母、亲戚都未参加婚礼,我所遭受的压力是贵*甲无法理解的。我与贵*甲结婚所付出的代价是众叛亲离,我能不珍惜吗综上所述:到贵*甲家以后,由于结婚之前遭受较大的压力,我非常珍惜与贵*甲的婚姻,对贵*甲关爱有加,贵*甲想干什么,我从不阻止。我既要经营挖掘机又要照管原告和孩子,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的地步,只是贵*甲不能理解我的苦衷。我与贵*甲的婚姻,只要贵*甲能够正确看待问题,互谅互让,互相理解,是能够继续和睦相处的。我们之间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给予调解和好或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欲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和户籍情况。

2、结婚证两本。欲证明原、被告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事实。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子刘*乙的出生情况。

4、云南楚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意见;对证据4见证书中协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意见,对协议中第4、6条有意见,认为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被告针对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产品买卖合同一份、还款计划书一份。欲证明挖掘机的按揭贷款情况。

2、借条复印件五份、欠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所欠私人借款45800元的情况。

3、收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为原告家所支付的家庭建设费用10900元的情况。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意见;对证据2不认可,认为借条、欠条的内容不真实,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上除了被告自己的签名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对证据3的证明对象有意见,修路请人拉料子是事实,但是拉料子的钱是原告的妹妹拿给被告去付的,具体是谁拉料子原告不清楚,是被告去请人拉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因原告提出异议,且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证明被告提出的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1年11月在石羊学开挖掘机而相互认识,2014年3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于2015年7月20日生育了儿子刘*乙,现孩子随原告生活。2014年2月原、被告协商请原告父母和表姐家向新街信用社贷款共15万元作为首付,并通过中国**明分行按揭贷款,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SY75型挖掘机一台,由被告进行经营。原、被告于2014年8月16日立下《夫妻财产协议》并由云南**事务所进行了见证,确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2016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问题发生吵闹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夫妻间沟通不够,相互体贴关心不足。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多做思想方面的交流、沟通,共同搞好生产、生活,抓好家庭经济建设,夫妻二人是可以继续相处下去的。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贵*甲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贵某甲交纳(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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