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元江**有限公司与云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元江**有限公司与云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溪**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玉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云南**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元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63538.6元、资金占用费290113元、差旅费8000元;于2013年1月31日前支付元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63538.6元、资金占用费290113元、差旅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25162.5元由云南**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云南**限公司履行1500000元后未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云南**限公司履行了2000000元,尾款200余万元未再履行。经本院多方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

本院认为

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后,本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上报公布。通过威慑,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了部分欠款,尾款经双方核对确认,截至2014年10月15日本案尚欠资金占用费982483.22元未执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将尾款全额支付到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对本案恢复执行。因申请人在本院执行的与玉溪马**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履行100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故本案的执行款982483.22元不向申请人作兑付,由本院扣留后直接向玉溪马**限公司进行兑付,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玉溪**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中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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