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潘银*与云南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潘**与云南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红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城**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潘**货款66039元,负担诉讼费725元,申请执行费891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城里城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储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已经无人上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66039元、诉讼费725元、申请执行费891元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红执字第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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