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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云南省元**治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382-1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此次交通事故致其车辆受损,损失费预计64000元,其针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其不清楚所提反诉是否涉及案外人,只知道其车损是本诉原告的亲属胡**导致,应由本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完全符合提起反诉的条件,原审以反诉涉及案外第三人为由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其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是指在已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用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反请求。车**等人起诉中国人民**司元江支公司、杨**、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吕**作为被告,其虽然是针对原告车**一方提起反诉,但因该事故是车**的丈夫胡**驾驶的车辆与杨**驾驶的车辆相撞所致,胡**驾驶的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因吕**车辆的损失涉及保险责任的问题,而该保险公司并不是本案的原告,故其反诉主张不符合反诉条件,应另案解决。原审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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