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西**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荣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93刑事判决。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田*荣,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田**乘坐云KT2043号出租车由景洪市勐养镇前往普洱市。当日17时30分许,行至213国道小勐养收费站时,遇在此公开查缉的景洪市**开河检查站执勤人员检查,执勤人员当场从其所穿牛仔裤裤兜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坨,净重283.2克,即将田**抓获。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3.2克、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田**上诉称,其不是毒品所有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上诉人田**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3.2克,乘坐云KT2043出租车由景洪市勐养镇前往普洱市,途中被查缉人员人赃俱获的犯罪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及辨认照片、毒品可疑物取样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抓获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以及查获的毒品数量、种类。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3.2克、手机1部。

3.出租车驾驶员董某某证实,当日19时许,乘客田**以350元包其车辆从勐养前往普洱市南岛河,行至勐养收费站时,边防执勤人员从该乘客的裤兜里查获毒品,该乘客被抓获。

4.上诉人田**对受一“湖南男子”安排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田**身份情况及前科犯罪判刑、释放时间。

6.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田**供称的“湖南男子”,因其无法提供详细身份信息,无法查证。

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属实,且能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判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毒品数量,结合田**的累犯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田**无期徒刑,罚当其罪,故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