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沧**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沧宝航**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沧宝航**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被执行人云南星**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钱债务158312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一审案件诉讼费19920元,承担执行费18430.4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星**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云县草皮街148号的“澜沧江广场项目一期”在建房地产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无法进行变现处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预查封该房地产项目3幢1层101商铺、3幢1层102商铺、3幢1层117商铺、3幢2层207商铺。此外,被执行人云南星**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临法执字第15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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