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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毕X1毕X2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XX诉被告毕X1、第三人毕X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之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X1、第三人毕X2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X诉称,2012年4月12日,被告毕X1因承包建筑工程急需周转资金,向我借款200万元,当天我按其要求将该款通过银行转账至其指定的第三人毕X2账户上,同时其向我出具了借款收据,并约定月利率为3%,此后被告每月按时向我支付利息。后因我需要资金,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其称资金暂时未回笼,还需使用半年。为此原被告于2013年7月8日签订了《资金拆借协议》,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还款,并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搪塞。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还我借款2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毕X1未作答辩。

第三人毕X2未作陈述。

原告陈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陈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其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

2.2012年4月12日产生的下列证据:(1)”经办”为”毕X1”的借款《收据》第二联(付款人收执联)一张,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间、金额。(2)”付款方户名”为”陈XX”、”收款方户名”为”毕X2”的中**银行《转账凭条》一张,转账金额为200万元。欲证明原告将借款200万元转账至被告之弟毕X2的建设银行账户上,由毕X2将该款交被告;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200万元给被告之义务。

3.签订时间为2013年7月8日、”甲方”为”陈XX”、”乙方”为”毕X1”的《资金拆借协议》一份(共1页),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欲证明因被告未赔还原告2012年4月12日的借款200万元,双方于2013年7月8日签订《资金拆借协议》,确定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

被告毕X1、第三人毕X2均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2年4月12日,毕X1向陈XX借款2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3%,陈XX于当天在中国**西支行将借款200万元转账至毕X1指定的其弟毕X2在该行的账户内,毕X1于当日向陈XX出具了收到借款200万元的《收据》。借款的第一个月,毕X1按月利率3%支付了陈XX利息。因毕X1未赔还借款200万元,2013年7月8日,陈XX(甲方)与毕X1(乙方)签订《资金拆借协议》,约定:”......三、月利率2%,每月利息4万元,按月结息。四、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乙方可以提前归还。......”。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11日,毕X1每月均按月利率2%支付陈XX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自2012年4月12日借款后至今,毕X1未赔还过陈XX借款本金。2014年1月1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陈XX多次催要,毕X1未赔还借款本金,后陈XX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借款200万元给被告并已将该借款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赔还该借款的事实。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履行赔还原告借款之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毕X2并非借款人,原告亦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毕X1、第三人毕X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毕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赔还原告陈XX借款200万元。

二、第三人毕X2不承担赔还原告陈XX借款200万元的责任。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毕X1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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