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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徐*、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徐*、李**、王**、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1日,被告徐*、李**因开设位于弥勒市弥师路威威洗车场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条》交予原告收执,承诺自借款之日起5个月内还清原告借款,并自愿用弥勒市弥师路威威洗车场及全部财产作抵押,威威洗车场开设后,被告王**、徐**在洗车场负责做饭及照顾小孩。之后我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我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我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起诉之日止的利息6000元;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李**的信息,本院查无此人,导致本院不能通知被告应诉,故本案被告身份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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