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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的父母系亲戚,在原、被告父母的包办下,双方于1996年8月共同生活在一起,1997年1月10日生育长子夏*甲,2000年5月10日生育长女夏*乙、二女夏*丙,2002年5月4日生育次子夏*丁,2003年9月3日生育三女夏*戊,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9月,原告向信用社贷款人民5000元,用于建盖六间畜圈。双方由于性格不和,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经常酗酒,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威胁恐吓原告。2014年1月18日,原告被迫离家,在宣威市城里带着孩子打工生活。2014年6月8日被被告找到后,被告将原告的肝脏打裂,住院治疗做手术,花去医药费人民币10600元。原告念夫妻一场,不再追究被告的责任,只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请求判决1、同居期间所生长女夏*乙、二女夏*丙,次子夏*丁,三女夏*戊由原告负责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宣威市公安局宝山派出所出具的全户人员简况表原件1份,用以证实原、被告及五个子女的基本情况。

本院依职权调取范**询问笔录1份,范**陈述:张某某与夏某某是一家人,我与他们是同村人,他们有五个孩子,大儿子现在在外打工,我不知道夏某某现在在什么地方,听说是在外面打工,但具体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张**询问笔录1份,张**陈述:我与张某某、夏某某是姊妹关系,张某某与夏某某是一家人,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他们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五个子女现在都跟张某某一起生活。我不知道夏某某现在在什么地方,听说是在外面打工,但不知道是在哪里。”

原告张某某对范**、张**陈述无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对质证抗辩权的放弃。

根据庭审、举证、认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同居后于1997年1月10日生育长子夏*甲,2000年5月10日生育长女夏*乙、二女夏*丙,2002年5月4日生育次子夏*丁,2003年9月3日生育三女夏*戊,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子女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张某某以不愿再与被告夏*某一起生活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判归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并育有五个子女,双方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当事人双方对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并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所生子女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长子夏*甲已经成年,能独立生活,已不再需要抚养,长女夏*乙、二女夏*丙、三女夏*戊、次子夏*丁,应由原、被告双方抚养。被告夏*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子女抚养权利的放弃,再者,现子女均随原告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子女由原告张某某监护、抚养较宜,故对原告要求抚养长女夏*乙、二女夏*丙、三女夏*戊、次子夏*丁,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所生长女夏*乙、二女夏*丙、三女夏*戊、次子夏*丁由原告张某某负责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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