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名下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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