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罗**、张**债权转让合同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重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罗**、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昆明**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4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罗**、张**未在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14年8月,申**克公司向昆明**民法院申请执行,11月昆明**民法院因被执行人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故委托我院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罗**、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其十日内支付案款265058.00元,执行费3875.87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其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查明三被执行人依靠农业收入生活,被执行人张**、罗长花与老人共同生活,被执行人张**系低保户,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漾执字第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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