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当由五**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昆明创**有限公司天润康园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在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云南**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