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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限公司与黄**、昆明创园房地**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当由五**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昆明创**有限公司天润康园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在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云南**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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