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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可丰农**有限公司与昝柱财、赵**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地可丰农**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云南**限公司于2014年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取得了上诉人100%股权,于是就将上诉人的经营场所搬至云南**有限公司所在地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华丰国际商贸城,据此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昝柱财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施工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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