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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何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闵**,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1998年旧历11月21日双方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何*甲,生于1999年旧历10月,次女何*乙,生于2001年旧历9月,儿子何*丙,生于2006年旧历11月。多年来原被告一起在外打工,2014年原告患子宫肌瘤,被告即对原告不管不顾,2015年3月原告住院治疗,均是由姐妹照顾、护理,被告避而不见,至今未与原告联系。请求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女和长子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育费。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我已生病中风,2014年8月就回来医病,她已与我失去联系三年,三个子女均是我父母带大的,她无权要小孩去抚养,我抚养子女凭她的良心支付抚育费。

原告杨某某未提交证据。

被告何某某向本院提交户口簿,以证明三个子女的出生情况。原告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本案的事实如下,杨某某与何*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9年1月8日同居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双方共生育三个子女,1999年10月20日生育长女何*甲,2001年9月5日生育次女何*乙,2005年1月6日生育长子何*丙,三个子女现均随同被告何*某居住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未办理结婚证便同居共同生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现未成年,双方均有教育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目前三个子女均随同被告何某某居住生活,原告杨某某又无固定居所地,三个子女应由被告何某某抚养教育,原告杨某某适当支付抚育费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生育的三个子女何某甲、何**、何某丙由被告何某某抚养,自2016年4月1日起原告杨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4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文山壮**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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