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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闻**管辖移送一审民事裁定书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诉被告陈**、被告闻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原告未提交立案时所依据被告陈**、被告闻云珠在昆明市西山区辖区内身份信息或暂住信息相关证据,同时,根据昆明市公安局小南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本院可确认两被告的住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东路99号1栋3单元301室,该地点也不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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