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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起诉的诉求:1、判令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香格里**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采矿许可证(证号5300000510259)的行政行为;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诉人起诉系针对颁证的行政行为,结合上诉人提交的材料所印证的其自身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日为2005年1月,而被起诉人于2005年10月向第三人洪**司颁发了雪鸡坪铜矿的《采矿许可证》之事实,一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五年的法律最长保护期限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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