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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诉任再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文**与被告任再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通知原告文**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100.00元。但原告文**逾期未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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