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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范*、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范*、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范*、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6日,被告范*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余**借款50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张*作为范*的妻子,对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共同偿还义务。为此,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范*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范挺借钱的事不知道,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我不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范*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查明:被告范*于2013年12月6日,向原告余**借款500000元,并写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后原告经催要未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提交出如上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范*与张*于2014年4月17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范*向原告余**借款500000元属实,被告依法应予以偿还。该借款属被告范*与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张*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范*、张*偿还原告余**借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范*、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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