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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张**与毛**、许**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梅春、张**因与被上诉人毛**、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民二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梅春、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梅春、张**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代梅春、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计2229元,由上诉人代梅春、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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