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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左芬诉王张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2005年农历9月27日同居生活,于2006年农历7月12日生育长子王**,现读小学三年级;于2008年农历正月初二生育次子王**,现读学前班,双方于2010年12月8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无法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及家庭琐事之矛盾,双方时常争吵、打骂,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经双方共同努力,仍然无法改善夫妻关系。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还捕风捉影,时常怀疑原告在外与他人有染,稍有争吵,被告就动不动辱骂原告,无耐之下,原告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到外地打工谋生,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己达4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己无合好的可能。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长子王**由被告抚养,次子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符合。原告在2011年就外出打工了,也不是为了家庭,出去了半年左右后又回来过。2012年12月我出去做了十多天的活,等我回来时,原告就把我养的鸡卖了,有几百元的钱也被原告带走,把小*留在家里。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我的意见是遵从原告的意见,还有我是残疾人,我没有抚养能力,连我养我自己都不行了,所以两个小*就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的话如果我有能力我会出的,我与原告是没有共同财产,关于共同债权债务,在原告离开家这近4年里,小*都是我在养,所以欠了8000元左右的债务,如果原告同意说两个小*都养的话,债务我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孩子应由谁抚养?

原告黄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上述证据,经被告王某某质证认为无异议。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黄某某提交的证据1、2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05年农历9月27日同居生活,于2006年8月5日生育长子王**,现读小学三年级;于2009年1月27日生育次子王**,现读学前班。于2010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12月30日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4年12月17日,原告黄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原告黄某某要求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庭审后,原告黄某某明确两个孩子都给被告王某某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应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原告黄某某在庭审中要求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庭审后,其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孩子,被告王某某要求两个孩子由原告黄某某抚养,他出抚养费。本案中,原、被告的长子王**、次子王**一直跟随被告王某某生活,若改变生活环境对其二人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原告黄某某以在外打工为生,若孩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及学习,故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孩子应由被告王某某抚养较宜。关于债务问题,原告主张没有债务,被告主张在原告离家期间,其向别人借了8000元左右的债务,但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的长子王**、次子王**由被告王某某抚养,由原告黄某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各支付两儿子抚养费300元,支付至王**、王**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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