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被执行人文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文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文马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文山市**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的工程款5797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文山市**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文山**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杨**工程款579720.59元,被执行人文山**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二、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用8100元,由被执行人文山**有限公司负担;三、被执行人文山**有限公司如不按照上述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照上述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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