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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刘**、巍山县**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人民法院(2011)大中民终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赵**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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