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汪**申请执行涂序波、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杨**、汪**申请执行涂序波、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5日以(2013)大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涂序波、肖**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杨**、汪**租金26876.71元,承担诉讼费9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义务,权利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涂序波、肖**履行了义务,执行款26876.71元、诉讼费900元(原告已先行交纳)已由申请执行人杨**、汪**租金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执字第53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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