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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限公司与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限公司诉称: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安劳人仲案(2014)第35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裁决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秦*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程序正确,并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4年5月15日就秦*诉昆明**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返还医疗保险费一案作出安劳人仲案(2014)第35号终局裁决,裁决:昆明**限公司返还多收取秦*2011年2月至2013年6月的医疗保险费用12130.77元。昆明**限公司不服,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昆明**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返还被申请人医疗保险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中本院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进行审查,故申请人的主张并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因此,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作的安劳人仲案(2014)第35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昆明**限公司请求撤销安劳人仲案(2014)第3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申请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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