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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建**有限公司诉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明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被告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0年2月至今,被告已搬至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云路花园B幢1单元502号居住,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昆明市官渡区,故本案应当由昆明**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加之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亦非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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