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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冯XX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XX因与被申请人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XX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未对涉案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主观认定房屋价值并进行了房产的分割,致使郭XX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二、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中因郭XX未到评估现场导致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不能进行,无法评估房屋价值,生效判决按照房屋的综合情况进行实物分割符合法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郭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XX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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