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6年3月3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云南铜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有限公司勘查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米易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攀枝**有限公司支付云南铜业**有限公司勘查费1124000元,此款定于2016年7月1日以前支付600000元,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524000元。
二、如攀枝**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云南铜业**有限公司一并申请全额执行,同时要求攀枝**有限公司支付云南铜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的2倍计算)。
三、攀枝**有限公司履行完以上全额款项,双方不再为此事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云**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