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玉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龚**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玉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龚**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龚*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询到龚*名下车牌为×××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已被另案查封,现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查封了任**名下位于玉溪市临北片区规划3号路(玉溪二小区)11幢1单元903号房屋及其名下位于玉溪市临北片区规划3号路(玉溪二小区)地下室E084号车库,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云0402执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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