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李**诉被告中国农业银**族自治县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李**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李**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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