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金**社会抚养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人口征决(2014))第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金**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709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没有存款信息,家中除自住的土木结构瓦房三格及小平房两间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家中欠贷款约10万元,其父金银善眼睛患白内障失明,大儿子今年15岁患有脑瘫疾病。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牟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出回告通知书并与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谈话,没有提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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