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的委托代理人万红娥,被告李*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弟兄关系,其父生前留有房屋一套为遗产,被开发商拆迁,以新建房安置。经原被告及其他三兄妹达成协议,安置房由被告所有,由被告将房屋出售后,补给其遗产折价款6万元,同时给付其家庭经营时所垫付的货款3万元。现被告未将房屋出售,也未支付上列款项,其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及时给付遗产折价款及承诺的货款合计人币9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及其他三兄妹对其父遗产即安置房产有过协商是事实。但真实约定是由其贷款补足差价,出售后扣除其垫付贷款,五人均分。现新房钥匙未领、产权证未办、出售未完成,未成就给付条件,另3万元垫付货款也无证据证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被告的补偿合同是否有效?2、补偿款给付时间如何确定?

原告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如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各1份,证明原告放弃继承并经公证。

欠条1份,证明被告承诺补房款及货款。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货款3万元,是公证时原告要挟其他兄妹而形成的,不具法律效力。

被告针对其答辩观点理由,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钍对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证实了原告放弃继承,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房屋折价款给付以房屋出售为前提;给付前应扣除款项为房屋费用及原告垫付的货款。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弟兄关系,二人及其他兄妹三人即李**、李**、李*戊为其父李*某、其母陈某某遗产继承人。李*某、陈某某去逝后,遗有房屋一套由开发商建设拆迁并重新安置。2014年6月18日经原被告及其他兄妹协商并经个旧市公证处公证,原告李*甲及李**、李**、李*戊放弃对安置房的继承。当日,被告李*乙出具《欠条》载明:新房由被告贷款付清应补房款,出售后扣除应补房款、相关费用及原告垫付家庭经营中的货款3万元后,由五人进行分配,现原告以被告怠于出售,逃避分配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及时给付应得房款6万元及垫付货款3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遗产分配而产生的家庭纠纷,同时也是源于分配协议而产生的补偿合同纠纷,原被告及其他继承人经协商并经公证达成的由原告和其他三人放弃房产继承,由被告给付其他四人房屋折价款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被告以《欠条》形式载明的给付时间,给付金额均有待于房屋的出售确定。现房屋钥匙未领、产权证未办、出售未完成,未成就给付条件。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