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版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龚*、景洪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景**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版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龚*、景洪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版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3303243.21元,律师费136000元,保全费36842元,诉讼费17739元,执行费3684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版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景洪浩**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景洪浩**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查封冻结,并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273号执行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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