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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小软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线小软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线小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上诉人没有对证据提出实质的异议,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对被告人线小软进行了提讯,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线小软于2011年8月7日指使喊应、瑞进、岩**(三人均已判刑)将毒品海洛因从盈江运输到腾冲。线小软组织到毒品海洛因后交由喊应、瑞进、岩**三人,由其在前探路,岩**驾驶白色微型车跟随其后准备运往腾冲。当日15时许,喊应、瑞进、岩**三人途经瑞丽市南京里收费站接受检查,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从岩**驾驶的微型车车厢后排座位旁的右边车体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六块,经称量,海洛因净重2050克,当场抓获喊应、瑞进、岩**三人。201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线小软家中将其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线小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线小软上诉称,一审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从来没有用过波恩这个名字,不认识喊应、瑞进、岩团凹三人,也从未指使过喊应、瑞进、岩团凹三人运输毒品,其没有犯罪,请二审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认定线小软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上诉人线小软将在盈江县组织到的毒品海洛因交给由喊应、瑞进、岩团凹,让三人将毒品海洛因从盈江运输到腾冲,随后其在前探路,岩团凹驾驶白色微型车跟随其后前往腾冲。当日15时许,喊应、瑞进、岩团凹三人途经瑞丽市南京里收费站被查获,民警从岩团凹驾驶的微型车车厢后排座位旁的右边车体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六块,净重2050克。201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线小软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举报信、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告知笔录、说明、刑事照片,证实接到举报后,民警开展侦查工作,发现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弄璋村一名叫线小*的妇女有涉嫌运输毒品的重大犯罪嫌疑。2013年9月25日,在线小*家中将线小*抓获。

2.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专用收据、鉴定书、刑事照片,证实同案罪犯喊应、瑞进、岩团凹三人贩卖、运输的毒品6块是海洛因,净重2050克。

3.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瑞*、喊应、岩团凹进行辨认,确认线小软又叫“波恩”,其贩卖、运输的毒品是“波恩”的。

4.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查询单,证实案发前,线小软的农业银行卡上有大量的现金交易。

5.活动轨迹、住宿情况、证明,证实被告人线小软于2011年5月2日、8月6日在瑞丽交通宾馆的住宿情况。

6.电话勘查记录、电话通讯勘查笔录,证实同案罪犯岩团凹、喊应的电话与线小软(“波恩”)在2011年8月8日以前有通话记录。

7.同案罪犯喊应、瑞进、岩团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为了报酬,三人多次帮盈江弄璋乡姐相村一个叫“波恩”的人送过毒品到腾冲,每次是“波恩”去探路。2011年8月6日,“波恩”出资5万元,叫喊应、瑞进每人出资4万元去找“孟”(喊应前夫一个寨子里的人)拿6块毒品海洛因。8月7日11点许,喊应、瑞进到丙午寨子找“孟”拿到6块海洛因,后到瑞进家中,喊应打电话告知“波恩”接到货了,随后瑞进去接“波恩”,喊应拿着毒品到弄焕桥头交给岩团凹说要去腾冲,岩团凹打开包裹看见6块长方形的毒品。后岩团凹开着微型车和“波恩”、喊应、瑞进一起往瑞丽方向走,到瑞丽汽车客运北站“波恩”先下车,朝前探路,并叫喊应、瑞进和岩团凹三人开车往陇川方向走,车子开到南京里收费站时就被民警查出毒品。

“波恩”的汉语意思是“小线”,他们见过她的身份证,但记不得后面的名字,只记得姓线。

8.证人寸某某的证言,证实村里人平时将线小软叫做“咩**、波恩”。

9.证人寸某某的证言,证实线小*是其母亲,2011年8月6日其和母亲去过瑞丽玩,谁去办理的住宿登记和住在瑞丽什么地方记不清了。这段时间线小*用着手机。

10.被告人线小*的供述,证实别人又叫其“咩**”或是“波恩”。但其否认参与过毒品犯罪。

11.证明、户口证明,证实线小软身份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线小软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

上诉人线小*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从来没有用过波恩这个名字,不认识喊应、瑞进、岩团凹三人,也从未指使过喊应、瑞进、岩团凹三人运输毒品,其没有犯罪,请二审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线小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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