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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志义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志义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要求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原呈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呈贡区斗**社区居委会小王**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请求已经我院(2006)昆立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处理过,故上诉人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属重复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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