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丽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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