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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吴**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A46XX客车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运往景洪市,途径勐海县兴海查缉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48颗,净重298.85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材料、毒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毒品称量记录、扣押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系在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提出吴**具有自首情节;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吴**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A46XX客车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运往景洪市,途径勐海县兴海查缉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民警查获从被告人吴**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48颗,净重298.85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自然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

2、受案登记表、抓案经过等证实:2015年8月6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兴海查缉点进行查缉,在对勐海县开往景洪市的云A46XX客车上的乘客逐一检查中,发现一名叫吴**的男子腹部有可疑物品,遂对其进行盘问,其承认体内吞有毒品可疑物。

3、景**民医院DR检查报告单证实:经2015年8月6日诊断,被告人吴**腹部、盆腔异物影存留。

4、排毒记录及指认照片、毒品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吴**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98.85克。

5、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涉案查获的毒品、手机等已依法扣押。

6、证人李某某证实:我男朋友吴**接到电话让他到缅甸带毒品,我劝他,他坚持要去。后到了缅甸一家宾馆,有两个女子到了房间,吴**吞下了毒品。在途中我们就被抓了。

7、被告人吴**供述证实:2015年8月3日,之前在酒吧认识的叫小*男子打电话让我带着女朋友去西双版纳运输毒品,并给了我一个联系电话,带女朋友更像是去旅游的。8月5日我们到了打洛,对方派摩托车接我们到了境外,住进一家宾馆。8月6日凌晨一点多,有两名女子带来了两袋共四十多颗用透明塑料包裹的毒品,我全部吞了下去。对方说至少给我一万元运费。后又回到打洛,坐车到了勐海,从勐海再乘车到景洪,8月6日16时许在兴海查缉点检查时我就被抓获了。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仍实施了通过体内藏毒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就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所提吴**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系民警通过X光机检查发现其体内有异物后,才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本院根据被告人吴**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给予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吴**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98.85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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