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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申请杨**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林**请求宣告杨**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林*红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杨**死亡,以被申请人杨**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杨**于2013年5月12日驾驶云M86450号白色奇瑞牌小轿车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从岗村出发沿六东线由北向南行驶,于当日18时30分许行驶至潞江镇境内六东线K93+00米处时,车辆驶出路面后坠入怒江江中,经多方寻找均未找到云M86450号白色奇瑞牌小轿车及杨**本人,杨**已不可能生还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杨**,男,1975年9月5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汉族,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杨**于2013年5月12日驾驶云M86450号白色奇瑞牌小轿车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从岗村出发沿六东线由北向南行驶,于当日18时30分许行驶至潞江镇境内六东线K93+00米处时,车辆驶出路面后坠入怒江江中,经多方寻找均未找到云M86450号白色奇瑞牌小轿车及杨**本人。公安机关以杨**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将其户口注销。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6日在云南法制报公告栏发出寻找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杨**仍然下落不明。

申请人林**与杨**系夫妻,林**与杨**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林**,次女杨**。杨**父亲杨**,母亲杨**。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资料、户口簿、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隆阳**红庙社区证明、本院对被申请人杨**小姨杨**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杨**系林**丈夫,在杨**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权申请杨**死亡。被申请人杨**自2013年5月12日因交通事故下落不明至申请人林**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超过两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三个月届满后,被申请人杨**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杨**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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