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理某某物业管理**公司诉大理市某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理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管公司)诉被告大理市某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赵某某,被告某某业委会负责人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饶永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某物管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某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对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从2015年5月起至2015年11月31日止,被告一直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对某某物管公司拨付维修资金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长达5个多月(祥见附后的《欠费清单》),造成原告的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多次主动和被告协商,被告仍拒绝盖章。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原告各项费用93782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为某某公寓垫付的维修资金玖万叁仟柒佰捌拾贰元(93782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维修资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计算)伍*贰佰壹拾陆元零陆分(5216.0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某某业委会辩称:原告主张维修基金确用于维修,没有支付不是我方违约,由于原告未按约履行完义务,没有找小区业主签字认可,导致申请拨款不能,不是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能够控制的,所以不愿承担利息。

被告某某业委会反诉称:2014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了《“在水一方”公寓物业管理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承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绿化、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中500元以内小件更换、维修由原告承担费用,大件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自原告接管小区以来,仅仅安排了其外聘的退休人员在门卫执班,对小区绿化树木从不修剪维护,到现在一次修剪清运就需要支付28000元,由于原告拒绝修剪,小区业主不得不委托他人代原告进行修剪和清理。对有微小损坏的公共设施如消防设备、通道门、电子门禁、楼道灯、声控开关、水道水管、路灯等,不进行日常巡查,从不更换,不进行维修、养护,导致损害扩大造成直接损失40660元。对上述原告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费用,因其推脱责任,拒绝履行,小区不得不委托他人代其进行维修,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原告无故迁移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导致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也不能进行影象记录,其再次增加储存设备后仍不能正常记录。原告委托第三方对电梯进行维护时,不进行有效监管,五方通话设备根本不具有正常通话功能却从未进行处理。在委托太阳能公司新增太阳能设备时,不进行监管,导致太阳能公司在未增加设备情况下盗用老用户热水,造成整幢楼太阳能无热水,太阳能热水不能使用,被告有义务协调太阳能安装公司补足并安装相关设备。平时原告不对小区生活用水球阀、消防用水球阀、绿化用水球阀进行维护,应当由原告更换的球阀未进行更换,日常对发电机及畜电池不进行维护,导致发电机不能正常使用。原告管理小区以来,从未清掏过化粪池,树木死亡也不进行更换。上述情形都是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达不到合同要求造成的,其应当履行义务或者依约进行处理,使小区财产恢复原状或者具备使用功能。因原告不作为,已经给我小区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履行义务进行重作,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根据以上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支持。反诉请求一、判令原告重作如下维修项目,并使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1.小区电梯五方通话设备;2.小区电子监控设备;3.小区太阳能供热;4.小区生活用水球阀、消防用水球阀、绿化用水球阀;5.小区发电机;6.清理小区化粪池;7.更换死亡树木。二、赔偿因原告失职,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导致的物品损失40660元;三、赔偿因原告长期不对小区绿化进行日常养护造成的损失28000元;四、返还太阳能维修资金,停车费提成费;五、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某某物**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一、根据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范围界定为“本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太阳能属于业主自选的附属设施,由于高层建筑空间、路径限制,只有部分高层业主能够安装,属于业主自有”,第六条公共设施设备养护“电梯的维修养护年检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本幢公寓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本幢公寓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涉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后续工作由小**委员会和新的物**司全面接收”,原告认为被告在反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二、原告在2015年7月31日和9月25日分别以某某业主微信群形式和书面形式向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对提出上述问题进行了解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需要动用小区业主的维修资金,原告已撤出,没有主体资格在小区里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三、被告无理由拒绝支付为小区垫付的90000多元维修资金的资料,导致原告承担了巨大的经济包袱,再加上部分业主拖欠物管费、水电费上万元。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5年6月30日期满,合同期满后,原告没有义务申请维修资金对存在的公共设施设备问题继续进行维修。五、被告提出的“500元以内小件更换、维修由原告承担”及“赔偿因原告失职,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导致的物品损失40600元”、“赔偿因原告长期不对小区绿化进行日常养护造成的损失28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和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反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以证明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1份,以证明原告就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产生的维修资金结算报小区业主委员会;

三、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表1份,以证明2014年7月原告就将要产生的维修资金预算征求意见,三分之二业主签字认可;

四、维修资金发票及附件1份,以证明原告支付的维修资金;

五、银行利息计算方法,以证明原告垫付维修资金周期产生的财务费用;

六、电梯维保合同2份,以证明原告和被告共同签订的维保合同;

七、消防检查费用清单1份,以证明2015年4月18日消防检查产生费用23194元,经双方协商由小区维修资金支出18802元。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六组证明材料三性无异议,对第三、五、七组材料不认可,对第四组材料中正式发票无异议,对其中非正式发票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四、六、七组材料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五组材料系利息计算方法,不属于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为证明自己的答辩及反诉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以证明共同部位的维修、养护

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绿化的日常养护,太阳能等均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

工作联系函1份,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3日给兴国社

区、某某物管公司的文件,陈述了物业管理缺位的遗留问题;

签收函1份,以证明原告收到了业委会关于依法开展新老物

管企业移交撤离工作安排决定的签收单;

回复函1份,以证明原告收到文件后给业主的答复;

太阳能维护维修收支记录1份,以证明太阳能的维护维修一

直由原告负责;

太阳能维修项目记录本,证明方向同上;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某某公寓楼维修资金使用情

况说明,以证明维修的项目有电梯、消防设备等,但维修的内容却不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十、2012年10月29日大理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以证明维修项目有电梯、消防设备,使用了资金但没有解决问题;

十一、2013年11月20日大理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以证明维修项目有电梯、监控设施改造维修、消防设备等使用了资金但没有解决问题;

十二、2015年3月25日大理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以证明维修项目有电梯、消防设备;

十三、工作联系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反映了小区移交时存在的问题,被告反诉的项目均在内;

十四、工作联系函,以证明新物管公司给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时即损坏设备或者前一任物管应当处理而没有处理的项目及报价,小区绿化修剪一次及清运费用需要28000元,其中第1、2、7、8、10相加合计为40660元;

十五、发票1份,以证明门禁系统修复费用;

十六、工作联系函,以证明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情况;

十七、工作联系函,以证明绿化费用;

十八、遗留问题处理报价单,以证明为处理问题的合理报价;

十九、照片20张,以证明绿化未作修剪,公共通道门损坏,其他设施损坏。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一、二、三、六、九、十、十一、十二组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其他材料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一、二、三、五、六、九、十、十一、十二组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其他材料因证据来源不合法,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确认的上述证据和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大理市某某公寓进行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11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某某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小区,座落位置大理市下关镇洱河北路,占地面积901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8720平方米,业主户数292户;第二条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范围界定,乙方负责承担本物业以下管理服务1.本公寓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管理服务。2.本公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3.本公寓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服务。4.本公寓共用绿化的日常养护服务。5.本公寓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清运服务。6.本公寓车辆停放服务。7.本公寓物业档案资料管理。8.本公寓业主装修管理。9.做好政府、法规要求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他事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门内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抗震结构部位、走廊通道等。本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电路以每户电表为分界点,户表至每户终端的设施属于业主,户表至配电室之间的属于共用设施;水路以每户冷水表为分界点,水表以内属于业主,以外属于共用设施;太阳能属于业主自选的附属设施,由于高层建筑空间、路径限制,只有部分高层业主能够安装,属于业主自有;排水部分以每幢滴水延为分界点,每户排出的水至第一个公共窨井的设施属业主,每户排出的第一个窨井至小区之间的设施,属共用设施。第四条物业服务质量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1)外观整洁、完好、统一;(2)无乱张贴、乱悬挂现象;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服务:(1)做到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2)建立健全保养、检修制度。(3)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小区内新安装太阳能,必须先报业主委员会同意才可以实施,双方共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业主自行放置到小区垃圾房)。(1)物业区域内各道路通道,消防通道、电梯桥厢及外部公共区域保持清洁;(2)无垃圾、杂物等乱堆乱放现象;(3)生活垃圾日产日清;(4)地下储水池在进出口改造完毕后,一年清洗一次;(5)室外主排污管定期检查清掏;(6)根据季节变化,适时在小区内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等卫生工作。4.公共绿化养护:物业区域内绿化植物生长良好。5.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1)车辆有序停放,但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如果拒不服从管理的,物**司和业主委员会有权报公安消防部门对违规车辆及车主进行处理。(2)如果发生车辆碰撞擦划等交通事故,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6.公共秩序维护(1)合理布置岗位,24小时安排秩序维护员值班;(2)如小区内发生重大治安、消防事件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处理。(3)做好本公寓日常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巡视、检查和保养。7.物业档案资料管理本物业的规划、竣工总平面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及业主档案资料齐全,存放有序。(如资料不全,由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和某某物**司共同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索取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由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统一保管)8.物**司一个季度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且形成书面意见报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且公示。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1.经双方协商决定,某某公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管理办法,即业主(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售完的产权部分和其他物业使用人)在按照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的相关费用后,不再对乙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2.物业服务收费(1)住宅物业每平方米0.60元/月;电梯使用费20元/户.月。(2)小区生活垃圾处置费3元/户.月;(3)应急发电燃料费,根据实际发生消耗的燃料按实按户平均分摊;(4)地下停车场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大理市发展和改革计划局(市发改价(2010)89号《大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标准执行。业主自购车位的,按照每个车位30元/月收取车位管理费;(5)建设单位未出售完的住宅部分和地下停车位属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专有部分,和其它已售物业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3.代收代缴收费:受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大**管局委托的城市垃圾处置费等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1)自来水费:3.50元/吨(含公共绿化用水);(2)电费:0.63元/度(含公共照明、变损、电损及供水二次加压电费公摊)今后如遇水、电供应基准价(本合同签订之日基准价)上调,则相应上调。(3)大理市**物**司代收的每户每月10元的城市垃圾处置费。4.乙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等费用。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不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责任。5.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度缴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水电费、电梯使用费、垃圾处置费、车位(自购)管理费,按月交纳(每月10日前)。乙方或者相关部门将业主发生的以上费用的结算单通知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某某物**司某某物业管理办公室缴纳。6.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期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催收;对欠费期超过6个月的业主,可提起法律诉讼进行追讨,败诉方同时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用。7.本公寓属高层住宅楼宇,楼内二次加压、供水供电、电梯、消防设施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共用,对故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拒不改正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水电供应部门授权,乙方有权对其停止供水供电服务直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物业公司权益。8.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承诺不怂恿、煽动业主拒缴物业管理服务费,或无故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9.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根据本公寓物业服务费属于包干制的实际情况,由乙方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送交业主委员会备存,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10.邮政及物流快递直接送达用户的邮件及包裹,是邮政及物流公司收费应尽的职责,邮件包裹送达环节遗失责任与物**司无关。特殊情况业主不在家,必须电话委托物管值班员代收代转,尽委托之责。第六条公共设施设备养护,1.本公寓公共和业主自用部分的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按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业主向建设单位报修,但是不承担修复和赔偿义务。2.电梯的维修养护年检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本幢公寓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承担。3.乙方对公共设施设备所进行的维修、更新、改造、年检等,必须事先制定计划、预算,报甲方同意方能实施。签订公共设施设备维保合同由甲乙双方和维修方共同签订。4.业主自用部分发生的维修由产权人和使用人自行负责维修,如果物**司接受委托也可委托物**司协助联系维修人员,费用当事双方自行协商。5.利用公共设施收取的广告费70%归全体业主,30%归乙方。第七条共有物业、设施设备的移交、管理,1.小区共有物业、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2.乙方负责对小区公共区域内的车辆停放进行管理,收入30%归全体业主,由小**委员会代管,70%归乙方支配,用于入住率、收费率低,物业服务必要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第八条业主委员会自律承诺,1.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不得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2.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不得免交、少交物管服务费,不得无理干涉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无理煽动业主拒交或者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3.业主委员会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并且制定《业主管理规约》,规范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行为。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自律承诺,1.乙方应同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加强沟通,相互尊重,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2.合理收费,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按照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开展服务工作。3.不干涉业主委员会的正常监督、维权活动。4.对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金额,将征求业主的意见,公开、透明。5.根据《大理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文件精神及本公寓业主入住率低、收费标准低的实际情况,物业公司同意将全年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照1%的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业主委员会必要的活动经费,年末总结算后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提出相关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而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甲方违反本合同,使乙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而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1.本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10天按照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属于本公寓业主产权所有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公寓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公寓物业服务欠费的财务账,应当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内,送交业主委员会。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涉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后续工作由小**委员会和新的物**司全面接收。2.乙方愿意或者不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或者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进行表决确认。3.新老物**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原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交接、撤离。撤离前,对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时任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原物业管理公司催收完结。第十二条双方争端与解决方式,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为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内,原告对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在水一方公寓楼物管工作安排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以签名簿的方式向业主征求意见,230户业主签名同意,签名同意的业主户数超过总户数292的三分之二。2014年11月28日,原告、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分别与昆明杭**限公司、大理**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由昆明杭**限公司、大理**限公司对某某公寓楼安装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产生电梯维保费72000元、材料费1780元。2015年4月消防大检查产生费用18802元,某某业委会同意由维修资金支出。2014年12月清理一幢、二幢排污管主管道费用2400元,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各承担1200元。上述费用均由原告垫付。2015年6月30日,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由于被告重新选择了物**司,原告的物业服务期限过渡到2015年8月31日结束。此后,因原、被告就被告的反诉事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归纳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管公司与被告某某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为某某公寓楼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通过征求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的意见同意后,与某某业委会共同和昆明杭**限公司、大理**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由昆明杭**限公司、大理**限公司对某某公寓楼安装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产生电梯维保费72000元、材料费1780元。2015年4月消防大检查产生费用18802元,某某业委会同意由维修资金支出。2014年12月清理一幢、二幢排污管主管道费用2400元,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各承担1200元。上述费用合计93782元均由原告垫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原告在对在水一方公寓楼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前,已经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其工作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垫付的费用符合**设部、**政部颁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被告应履行配合审批的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性质属自治组织,它的产生由业主大会选举确定,并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及参照《最**法院关于金湖**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答复》的意见,在水一方业主委员会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在水一方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经营性盈利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只能承担协助原告办理审批手续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为某某公寓垫付的维修资金93782元的诉讼请求不当,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应为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为某某公寓垫付的维修资金93782元的审批手续;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维修资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计算)5216.0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提起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本案中,被告反诉诉讼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重作如下维修项目,并使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1.小区电梯五方通话设备;2.小区电子监控设备;3.小区太阳能供热;4.小区生活用水球阀、消防用水球阀、绿化用水球阀;5.小区发电机;6.清理小区化粪池;7.更换死亡树木。二、赔偿因被告失职,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导致的物品损失40660元;三、赔偿因被告长期不对小区绿化进行日常养护造成的损失28000元;四、返还太阳能维修资金,停车费提成费。被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反诉的第一、二、三项诉讼主张的重作维修项目是原告管理服务出现的瑕疵造成,第四项反诉主张没有具体明确的数额。因此,被告的反诉主张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大理市某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大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为某某公寓垫付的维修资金93782元的审批手续。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大理市某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合计1896元,由被告大理市某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大理白**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