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与云南远**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与云南远**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3220.6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云南远**土有限公司存款373220.65元,上述款项依法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安宁凯隆矿业温泉甸中青石山采石场,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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