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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朱**申请宣告宗瑞妹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宗瑞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宗*妹于2008年6月8日从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46号住所骑自行车外出至今未归,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栗树头派出所于2008年6月23日举行了失踪人员信息登记,经家人四处寻找仍无下落,如今宗*妹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宗*妹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宗瑞妹,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详址:云南省曲靖市某县某小组,申请人朱**、朱**宗瑞妹子女,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8日离家出走,经四处寻找,至今没有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宗瑞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宗瑞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宗瑞妹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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