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诉被告符*、被告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成**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赵某某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招商银**昆明分行与简*、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学会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英诉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辉爬贩卖毒品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熊**诉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陈**、李**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