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限公司与符某某、云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诉被告符*、被告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成**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