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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赵**等与黄**、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赵**、杨**、李*甲,方**、方保卫、吴**、李**、陈*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3月11日晚,原告杨**的丈夫李**与被告黄**、周**、方**、蒋**在罗平县城食全酒美餐馆用餐,被告方**、吴**、方保卫、李**、陈*等人也在该餐馆用餐。期间李**、黄**等人这一桌在餐馆二楼打牌喝酒,后方**有事先走,周**、黄**到一楼催促上菜时和在一楼用餐的吴**、方**等人打招呼,两桌人就并在一起吃饭并相互敬酒。餐后于当晚9时许方**驾驶李**的私家车送李**和黄**回去,送到李**居住的罗平县城蟠龙兰庭小区门口停车后,方**打电话叫陈*过来接自己回去。当晚11时许,原告杨**回到蟠龙兰庭小区时发现黄**在自家车内睡着,李**在车内死亡。2014年3月12日原告委托昆明医**定中心对李**进行尸检,2014年4月25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李**死亡原因系急性乙醇中毒(高度醉酒)合并由之所致的体位性窒息死亡。事发后,被告黄**给予原告杨**等人50000元补偿,被告方**、周**各给予原告杨**等人5000元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杨**的丈夫李*某与被告黄**等人打牌喝酒,后又与被告方**、吴**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没有恶意劝酒、引诱喝酒等情况,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饮酒中自律自控,其与黄**等九被告在自由状态下自愿饮酒,并未违反公序良俗,也符合人之常情,彼此之间没有法定的提醒、保护等注意义务,故被告黄**、方**、蒋**、周**、方**、方保卫、吴**、李**、陈*等人对该事件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在道义上应给予一定的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应依照公平原则由被告黄**、周**、方**、蒋**、方**、方保卫、吴**、李**、陈*分别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九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黄**在事发后已经给予原告杨**等人50000元经济补偿,故被告黄**不再承担补偿责任。被告方**、周**虽然事发后也给予了原告杨**等人经济补偿,但不足以达到其补偿责任,故被告方**、周**二人还应再适当进行补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由被告方**、吴**、方保卫、李**、陈*、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补偿原告李**、赵**、杨**、李*甲因李*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10000元。二、由被告方**、周**除原来已付的补偿款外,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补偿原告李**、赵**、杨**、李*甲因李*某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5000元。三、被告黄**不再承担补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赵**、杨**、李*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李**、赵**、杨**、李*甲,原审被告方**、方保卫、吴**、李**、陈*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李**、赵**、杨**、李**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为:几被上诉人与死者在餐馆就餐,期间被上诉人与死者互相劝酒,餐后将李*某送到小区门口,但未通知李*某家属或送其回家,导致其死亡。几被上诉人共饮行为致使李*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该负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李*某死亡,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889875元。

上诉人李**、陈*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为: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当天李某某是和下属黄**请电视台的人吃饭,餐后下到一楼看见有认识的人才打招呼,双方并没有任何的敬酒行为。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来考量,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方**、方保卫、吴**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晚上诉人与死者并没有并桌在一起喝酒,只是死者下楼时双方个别认识的人打了个招呼,闲谈了一下,上诉人与李某某没有共同饮酒的行为,李某某的死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2、原判程序不合法,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李某某的死亡属工伤,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其不服上诉,一审本案判决时,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尚未作出,而上诉人认为民事诉讼应以行政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李某某认定系工伤死亡,上诉人就不应承担责任,故未中止审理属程序违法。3、本案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下判,属适用法律错误。且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在二楼与李某某喝酒的人承担一样的责任明显不公。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李*某与黄**等五人在餐馆用餐,期间五人先打牌喝酒,后李*某又与方**等人一起吃饭喝酒。虽朋友间吃饭饮酒是人之常情,但饮酒时应有节制,过量饮酒不宜提倡。本案一起吃饭的九人对李*某饮酒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亦不具有违法性,基于上述考虑,结合李*某死亡给其家庭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的实际情况,为平衡双方利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八被告对李*某家属进行适当补偿并无不当。上诉人李**、赵**、杨**、李*甲上诉称被上诉人黄**等九人对李*某死亡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李**、陈*、方**、方保卫、吴**上诉称未与李*某一起饮酒的上诉理由因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方**、方保卫、吴**上诉称原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因现行法律虽未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工伤与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不冲突,故三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

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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