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楚州检公诉刑诉(2015)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将毒品可疑物藏于体内的方式,2015年7月9日20时许乘坐从保山开往昆明的云M15549客车在途经安楚高速公路楚雄锦绣山庄服务区时,被公开查缉的民警查获,随后,被告人尹**在楚**民医院接受检查并从其阴道内取出毒品可疑物1砣,净重250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尹**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涉案毒品。

被告人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作辩解。但提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法院对其判处十年左右有期徒刑。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是替他人运输毒品,系从犯;2、被告人所携带的毒品未运输到目的地,属于未遂犯;3、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十年左右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用体内藏匿方式,准备将毒品运输至昆明。2015年7月9日20时许,其乘坐保山开往昆明的云M15549号客车途经安楚高速公路楚雄锦绣山庄服务区时,被公开查缉的民警查获,随后,楚**民医院医生从被告人尹**阴道内取出毒品1砣,净重250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出示的下列证据在卷证实:

1、有楚**民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的取出毒品记录、抓获经过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9日20时,楚雄州公安局民警在安楚高速公路楚雄锦绣山庄服务区公开查缉时,发现乘坐保山开往昆明的云M15549号客车的被告人尹**形迹可疑,遂将其带到楚**民医院进行检查,医生从尹**阴道内取出毒品可疑物1砣,便将其抓获,并立案调查。

2、有公安机关的称量毒品记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楚)公(刑)鉴(理)字(2015)第219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尹**体内取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5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的事实。

3、有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尹**携带的毒品海洛因250克的事实。

4、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9日20时许,其驾驶保山开往昆明的云M15549号客车途径安楚高速公路楚雄锦绣山庄服务区时,遇公安民警公开查缉,民警从其车上带走被告人尹**的事实。

5、公安机关的视听资料光盘,证实被告人尹**对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作过供述,还对称量毒品过程进行了辨认。

6、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尹**的身份和年龄情况。

7、被告人尹**供称,2015年6月,她在住院期间认识一名不知名字的妇女,听该妇女说,运输毒品到昆明可以获利,那名妇女还记下了她的电话号码。同年7月8日,经电话联系,她在瑞丽市汽车站从该妇女手中接到1砣毒品并把它藏在阴道内后,乘车经过盈江县、腾冲市、保山市欲把毒品运到昆明市。同年7月9日20时许,她乘坐保山至昆明的客车途经安楚高速公路楚雄锦绣山庄服务区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把她带到楚**民医院检查,医生从她的阴道内取出毒品可疑物1砣,经民警当着她的面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250克。公安机关已告诉她所运输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尹**及其辩护人无异议;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间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体内藏匿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250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提出尹**系从犯,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毒品未运输到目的地,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尹**能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尹**及其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250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