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某某与陶某某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