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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