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某某、何某某与何**、何**、张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某某、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何**、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