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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等七人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李*、吴*、赵*、游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李*,被告人吴*及其委托辩护人高*,被告人赵*及其委托辩护人李**,被告人游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陈**,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毛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吴*在本市马家庵村民房内开设赌场,期间邀约被告人李*、吴*、赵*、游某某、陈某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并发放工资,邀约被告人周某某到赌场发放高利贷。2015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同时抓获被告人吴*、李*、吴*、赵*、游某某、周某某、陈某某。

庭审中,被告人吴*、李*、吴*、赵*、游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均表示认罪。被告人吴*、赵*、游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及指控罪名无异议,同时均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赵*、游某某、陈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2、系初犯、偶犯;3、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李*、吴*、赵*、游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吴*经营赌场,系赌场的开设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吴*、赵*、游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为赌场提供服务,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李*、吴*、赵*、游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赌博犯罪活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的事实、悔罪表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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