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X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雷*、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XX因琐事与李X1在泸西县旧城镇圭山煤矿北二生活区岳XX租住的出租房内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李X1用陈XX事先削柿子的折叠刀将陈XX左手划伤,陈XX因为生气将李X1手中的刀夺过来,后用该把折叠刀将李X1眼面部、腹部、背部等多处部位戳伤。经鉴定,李X1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XX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李X1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李*辩护认为,第一,被告人陈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第二,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无前科犯罪、系初犯、偶犯;第三,本案的发生是被害人李X1引起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XX因琐事与被害人李X1在泸西县旧城镇圭山煤矿北二生活区岳XX租住的出租房内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李X1用陈XX事先削柿子的折叠刀将陈XX左手划伤,陈XX将李X1手中的折叠刀夺过来后将李X1眼面部、腹部、背部等多处部位戳伤。经云南**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X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XX的家人与被害人李X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XX赔偿被害人李X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0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李X1对被告人陈X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李X2于2015?年9月20日报案至泸西县公安局,该局于同年10月7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盘龙区金康园小区将被告人陈XX抓获。

3.被害人李X1的陈述,证实他和岳XX是一年前在圭山认识的,他和岳XX好过,他在岳XX身上花了很多钱。2015年9月20日,岳XX打电话叫他去圭山接她到大黑箐煤矿。挂了电话,他就来到岳XX的出租房,当时岳XX站在厨房里,她看见他也没有说话,他就和岳XX说不想和他过,就凭良心还他点钱。这时一名男子的声音从岳XX背后传出来,那名男子说:“你要钱,还是要命”,接着他看见一只手朝他的头部过来,当时感觉眼睛有点疼,他就用手去摸才发现脸上有血,他就用左手捂着左眼,右手去掏上衣口袋中的手机,这时岳XX就过来拿他的手机,他用右手抓住岳XX,叫岳XX把手机还给他。岳XX背后的男子就伸出手来戳他的肚子,他就用力甩开岳XX,才看到岳XX背后的那名男子,就是平时岳XX口中的那位陈大哥。他被戳后想要离开,刚转身,他的左手臂又疼了,他赶紧往外走,刚走到岳XX的厨房门口的柴堆处就倒下了。接着他背上又有疼痛的感觉,他想着又被戳了。后来听见有人跑的脚步声,并听见姓陈的那名男子叫岳XX不要报警。之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等他醒过来的时候,就在石林县医院里了。他受伤的部位有左眼、腹部左侧、左手臂部、背部。

4.证人岳XX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0日的晚上,陈XX来到她在圭山煤矿的出租房玩,期间陈XX跟她说李X1经常打她不要再跟着李X1了。在他们说话的时候,李X1来踢她家的门,几脚就把门踢开了。*X1进来后看见她和陈XX在厨房里,就开始骂她,李X1一边骂她,一边走过来用手来抓她的头发,想把她的头按在地上,她就用双手抱着李X1的手,陈XX看见后就过来和李X1打起来。因为她的头发被李X1抓着就没有看见他们是怎样打架的。她感觉李X1伸手过去打陈XX,接着地上就有血迹,但是李X1还是一只手抓着她的头发继续和陈XX打架。大约持续了两分钟的时间,他们两个就没有打了。她看见陈XX手臂上流着血,手上拿着一把刀。陈XX走出厨房到院心里拿了什么东西往他手臂上缠绕。这时候李X1还在用手抓着她的头发,她看见陈XX走到李X1旁边朝李X1的手臂上戳了一刀,陈XX就跑了,李X1还在抓着她的头发。*X1走出厨房到门口的柴堆处就慢慢的倒下了。*X1说快去喊他的兄弟,她就出去找人。陈XX戳伤李X1的工具是一把跳刀。

5.证人李X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20日19时许,他在家里吃着饭,一位40多岁的女子来到他家说,他二哥被人杀伤了,现在躺在她的房子里。他就跟那名女子来到她的住处,看见李X1躺在房子外面,地上流了好多血,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6.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陈XX对其用来戳伤李X1的折叠刀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陈XX左手手掌受伤的情况及公安民警查获作案工具的地点。

7.鉴定意见及告知,证实经云南**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X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作案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位于泸西县旧城镇圭山煤矿北二生活区岳XX租住的出租房内。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岳XX从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案发当晚用刀戳伤李X1的人系本案的被告人陈XX;

被告人陈XX从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案发当晚被其用刀戳伤的男子系本案的被害人李X1;

被害人李X1从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案发当晚用刀戳伤其的人系本案的被告人陈XX。

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XX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位于泸西县**北二生活区150号岳XX出租房内。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折叠刀一把,并随案移送。

12.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XX的家人与被害人李X1于2016年2月23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XX赔偿被害人李X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0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李X1对被告人陈XX给予了谅解。

13.被告人陈XX的供述,2015年9月底的一天17时许,他在岳XX的宿舍里,李X1进来就开始骂他们。岳XX叫他去上班,这时李X1拿起之前他削柿子的刀朝他戳过来,结果他的左手被划伤了。李X1用手揪着岳XX的头发,把岳XX按了弓着腰,当时李X1的头是低着的,他看见自己受伤了,就从李X1手中将刀抢过来,恰好这时李X1抬头看他,他就用刀朝李X1的头部戳过去,戳在李X1的左眼睛上,左眼睛下面的脸颊也被划伤了,流着血。接着他又用刀朝李X1的肚子上戳了一刀,然后又朝李X1的后背、后腰部位戳了两三下,之后他就拿着刀跑了。戳伤李X1的刀他一直随身带着,直到公安民警在他住的昆明**小区将他抓获,并从他的电动车车头下面挂着的红色袋子里查获了这把刀。

上列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李X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在被害人李X1戳伤其后抢过李X1的刀将李X1戳伤,被告人陈XX的伤害行为是在李X1的行为结束后实施的,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陈XX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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