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申请执行楚雄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69号石**与楚雄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1700.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楚雄市**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石**经济损失1200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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